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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刚、刘新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30执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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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执589号
  • 案件名称

    马德刚、刘新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马德刚;刘新强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30执589号申请执行人:马德刚,男,1950年2月11日生,汉族,住X,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刘新强,男,198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X,农民。申请执行人马德刚与被执行人刘新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830民初2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31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通过房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登记。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73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中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执行助理王天军书记员  张 鉴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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