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三河市林艺猛固防盗门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2民终11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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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2民终11541号案件名称
北京盛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三河市林艺猛固防盗门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北京盛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三河市林艺猛固防盗门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2民终11541号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上诉人北京盛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三河市林艺猛固防盗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2民终11541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京02民终11541号民事判决中第十二页倒数第四行“综上所述,林艺猛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补正为“综上所述,盛都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审 判 长 胡 君审 判 员 韩耀斌审 判 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超男书 记 员 高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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