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涛与冯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73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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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73780号案件名称
李俊涛与冯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俊涛;冯耀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3780号原告:李俊涛,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XXXXXXXXXXXXXXXXX。被告:冯耀军,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本院审理原告李俊涛与被告冯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李俊涛在未缴纳诉讼费的情况下,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李俊涛在未缴纳诉讼费的情况下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涛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开暋书记员 丁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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