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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廷玉、四川省泸州市百事特物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3执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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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3执781号
  • 案件名称

    高廷玉、四川省泸州市百事特物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高廷玉;四川省泸州市百事特物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3执781号申请执行人:高廷玉,女,汉族,生于1966年6月5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百事特物业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纳溪区永宁都市3号楼。法定代表人:向邦文,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高廷玉与四川省泸州市百事特物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21)川0503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百事特物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高廷玉支付人民币70639.84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五查一控”,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百事特物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金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经本院终本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采取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办理强制措施续行(延长期限)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宗祥审判员  周定洪审判员  胡 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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