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海清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湘06刑更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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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刑更696号案件名称
何海清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何海清案件缘由
故意伤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刑更696号罪犯何海清,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湖南省郴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九监区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9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海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3365.5元(原履行5000元,本次履行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5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执字第21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执字第16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四个月;本院先后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岳中刑执字第17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2月9日作出(2018)湘06刑更1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4月17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21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21年9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经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何海清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获奖励分6369分。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何海清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岳阳市荆剑地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何海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何海清在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及改造情况,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海清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因有一定的履行能力而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履行比例偏低,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海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10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斌审判员 杨辅审判员 刘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婧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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