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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海清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湘06刑更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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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刑更696号
  • 案件名称

    何海清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何海清
  • 案件缘由

    故意伤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刑更696号罪犯何海清,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湖南省郴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九监区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9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海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3365.5元(原履行5000元,本次履行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5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执字第21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执字第16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四个月;本院先后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岳中刑执字第17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2月9日作出(2018)湘06刑更1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4月17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21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21年9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经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何海清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获奖励分6369分。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何海清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岳阳市荆剑地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何海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何海清在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及改造情况,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海清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因有一定的履行能力而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履行比例偏低,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海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10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斌审判员  杨辅审判员  刘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婧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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