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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1与梅元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8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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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8808号
  • 案件名称

    冯某1与梅元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冯某1;梅元香
  • 案件缘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8808号申请人:冯某1,男,200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法定代理人:冯某2,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06。负责人:王治新。被申请人:梅元香,女,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审理冯某1诉梅元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冯某1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梅元香名下坐落于星沙街道办事处开元路北、洋湖路南、金华路北锦璨家园E、F、G、H栋326房屋(权证号:长房权证星字第××号)的权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提供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PP21430116460000000065)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梅元香名下坐落于星沙街道办事处开元路北、洋湖路南、金华路北锦璨家园E、F、G、H栋326房屋(权证号:长房权证星字第××号)的权属。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冯某1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左登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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