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朝阳、马晓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15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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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150号之一案件名称
戴朝阳、马晓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戴朝阳;马晓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1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朝阳,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马晓卫,男,1981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本院在执行戴朝阳与马晓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证券、投资等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发布。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吾斯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代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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