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衡水天盛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江苏泽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执23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执237号
  • 案件名称

    衡水天盛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江苏泽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衡水天盛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江苏泽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执237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天盛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法定代表人:李明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泽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法定代表人:张小魁,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受理的衡水天盛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与江苏泽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泰州市高港区,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衡水天盛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与江苏泽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衡水仲裁委员会衡裁字(2021)0323号]由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明霞审判员  赵 旭审判员  万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刁 莉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