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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芦淞分公司与翁国栋应收账款质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2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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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2127号
  • 案件名称

    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芦淞分公司与翁国栋应收账款质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芦淞分公司;翁国栋
  • 案件缘由

    应收账款质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212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芦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负责人:霍文磊,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翁国栋,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本院在执行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芦淞分公司与翁国栋应收账款质权纠纷执行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因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21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 君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雨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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