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悦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昱钦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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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执725号案件名称
济南悦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昱钦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济南悦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昱钦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执725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悦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张同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昱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申请人济南悦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南京悦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昱钦追偿权纠纷一案,泰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泰仲裁字第56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王昱钦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济南悦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执72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峰 审判员陈曜 审判员盛伟 二Ο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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