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刘某某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428执保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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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8执保471号案件名称
孙某某、刘某某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428执保471号申请人:孙某某,女,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审理申请人孙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108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经本院执行,于2021年9月3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刘某某部分银行存款,以及刘某某名下汽车一辆,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至此,对被申请人刘某某保全措施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鲁1428执保471号财产保全一案,予以结案。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胡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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