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尾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0执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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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30执402号案件名称
台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尾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台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尾服;刘忠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0执402号申请执行人:台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江县秀眉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包诚毅,系该银行董事长。被告:龙尾服,男,苗族,1989年9月9日出生,住台江县。被执行人:刘忠德,男,苗族,1971年7月14日出生,住台江县。本院执行原告台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尾服、刘忠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达成长期还款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2630执2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顺审判员 李显周审判员 吴常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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