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邱志国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202执1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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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02执1718号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邱志国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邱志国;纪春英;范红琴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202执1718号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66号中天恒商务大厦12、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752857453。负责人:孙家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邱志国,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被执行人:纪春英,女,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被执行人:范红琴,女,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区。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邱志国、纪春英、范红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02民初7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书面申请结案,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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