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龙、杨劭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恢14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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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恢148号之二案件名称
杨龙、杨劭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杨龙;杨劭华;郭玉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恢1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龙,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杨劭华,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郭玉娟,女,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杨龙与被执行人杨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的(2018)甘0321民初3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杨劭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龙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0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追加担保人郭玉娟为本案被执行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线下有关机构对被执行人杨劭华、郭玉娟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股权和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杨龙被执行人杨劭华、郭玉娟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杨龙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杨劭华、郭玉娟尚有80000元的给付义务未履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甘0321民初3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正学审判员 杜治国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光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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