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鼎泰建筑器材租赁部、贾荣术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10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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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10836号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永定区鼎泰建筑器材租赁部、贾荣术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家界市永定区鼎泰建筑器材租赁部;贾荣术;李吉芳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10836号申请人:张家界市永定区鼎泰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金山加油站斜对面。经营者:黎西林,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贾荣术,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申请人:李吉芳,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东)毛家塘巷。申请人张家界市永定区鼎泰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贾荣术、李吉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界市永定区鼎泰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贾荣术、李吉芳的银行存款300610元或查封、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张家界市永定区鼎泰建筑器材租赁部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界市永定区鼎泰建筑器材租赁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贾荣术、李吉芳的银行存款300610元或查封、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罗 尹 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汤 雅 丽书 记 员 汤雅丽(兼)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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