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李称义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5956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595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李称义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李称义;刘灯花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5956号之一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西铭海中心3号楼-5、6-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N4AA3E。法定代表人:李德合,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育合,天津七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希西,天津七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称义,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被告:刘灯花,女,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称义、刘灯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高铭延审判员  刘紫琪审判员  吕东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