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军、耿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6执2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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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26执2274号案件名称
张建军、耿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建军;耿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6执2274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军,女,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滑县。被执行人:耿飞,男,196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滑县。张建军与耿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526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即“被告耿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建军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1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因耿飞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建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4月19日、4月20日、8月19日、9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询到被执行人耿飞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有零星余额,于2021年9月13日冻结,已告知申请人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2日止)如需续冻,请于冻结到期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冻申请。查询到耿飞邮政银行账户内有零星存款,于2021年8月20日冻结,已告知申请人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8月20日至2022年8月19日止)如需续冻,请于冻结到期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冻申请。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耿飞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耿飞名下有保单信息。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耿飞名下持有股票(股权)信息。5、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耿飞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三、2021年7月8日,到被执行人耿飞户籍地滑县胡同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4月28日,经向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耿飞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13日,经向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耿飞在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有个人缴存账户,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四、2021年8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耿飞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耿飞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2021年8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耿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2021年9月13日,因被执行人耿飞拒绝申报财产的行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耿飞做出了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因无被执行人行踪线索,暂未能实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认可本院查询处置结果,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5963.90元,尚余24036.1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国勇审 判 员 赵迎春审 判 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 瑞书 记 员 王圆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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