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洪碧与巫溪县月亮井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8民初39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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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8民初3900号案件名称
冉洪碧与巫溪县月亮井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冉洪碧;巫溪县月亮井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8民初3900号 原告:冉洪碧,女,1978年4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显明,重庆市巫溪县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受重庆市巫溪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巫溪县月亮井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古路镇大泉村5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5U70RR4K。法定代表人:冉茂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冉江,男,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冉洪碧与被告巫溪县月亮井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冉洪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冉洪碧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立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江金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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