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汝军、李自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2民初4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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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民初4989号案件名称
湖南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汝军、李自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湖南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汝军;李自萍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2民初4989号原告:湖南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办事处青阳阁朗州路45-5号(金钻广场H1栋4楼)。法定代表人:王焕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钱威,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汝军。被告:李自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物业)与被告王汝军、李自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金泰物业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王汝军、李自萍的起诉。本院认为,金泰物业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汝军、李自萍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湖南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何米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彩云书 记 员 彭澳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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