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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姚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2民初2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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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民初2506号
  •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姚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桃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姚文明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2民初2506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二路东合中心**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冯长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婷,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姚文明,男,199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桃江,住桃江县iv>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詹凌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欧连花书 记 员 刘 萍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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