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福飞、许燕盗窃罪、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408刑初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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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8刑初334号案件名称
蒋福飞、许燕盗窃罪、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蒋福飞;许燕案件缘由
盗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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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408刑初334号公诉机关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福飞,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湖南省衡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2013年5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衡阳市某某局雁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7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衡阳市某某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2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衡阳市某某局雁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1年3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衡阳市某某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1992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6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10月1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1年4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衡阳市某某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5月27日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衡阳市某某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许燕,女,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湖南省衡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2011年因吸食毒品被衡阳市某某局雁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2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衡东县某某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20年9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衡阳市某某局雁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9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衡阳市某某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21年3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衡阳市某某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21年4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衡阳市某某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5月26日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5月28日由衡阳市某某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女子看守所。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衡蒸检刑诉[202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福飞、许燕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福飞、许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福飞、许燕吸食毒品多年,2021年1月至3月期间,为获取毒资在衡阳市蒸湘区、石鼓区等多地盗窃他人十台电动车,两人实施盗窃行为具体经过:先是由被告人蒋福飞驾驶一辆红色台铃牌无牌照的电动车搭载被告人许燕达到案发地点后,再由被告人蒋福飞负责利用剪刀、钥匙、绳子等工具将被害人的电动车的车锁破坏,被告人许燕则在一旁负责望风,后被告人蒋福飞驾驶被盗的电动车,被告人许燕驾驶红色台铃牌无牌的电动车先后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蒋福飞、许燕将盗窃得来的电动车骑到衡阳市蒸湘区衡州大道西园市场路段北侧的一个小山坡上进行拆卸,将拆卸下来的电瓶一部分抵扣给衡阳市衡州大道五星钻豹电动车专卖店的王广福用来偿还借款和卖给在衡阳市雁峰区湘南汽配城附近专门收购电动车车瓶的“王老板”。所得赃款用来购买毒品进行吸食,并挥霍一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21年1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蒋福飞、许燕在衡阳市蒸湘区太阳广场将被害人旷某某的一台车牌号为124xx的红色绿佳牌电动车盗走。2.2021年1月27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蒋福飞、许燕在衡阳市蒸湘区长丰大道曲园酒店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台车牌号为S26xx的黑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3.2021年2月18日14时22分许,被告人蒋福飞、许燕在衡阳市蒸湘区步步高商场北侧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台车牌号为50693的红色乖乖兔牌电动车盗走。4.2021年2月18日19时14分许,被告人蒋福飞、许燕在衡阳市石鼓区美达新天地将被害人叶某某的一台车牌号为N78xx的黑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5.2021年3月5日15时许,被告人蒋福飞、许燕在衡阳市蒸湘区中央名城建设银行门口将被害人石某某的一台车牌号为V84xx的蓝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6.2021年3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蒋福飞、许燕在衡阳市蒸湘区锦绣贤苑工地的停车区将被害人蒋某某的一台车牌号为24659的黑色绿佳牌电动车盗走。7.2021年3月8日22时24分许,被告人蒋福飞、许燕在衡阳市蒸湘区步步高商场南门将被害人邱某某的一台车牌号为M19xx的花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8.2021年3月11日22时13分许,被告人蒋福飞、许燕在衡阳市石鼓区雁栖湖小农民饭店门口将被害人欧阳某的一台车牌号为C89xx的红色优弧牌电动车盗走。9.2021年3月17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蒋福飞、许燕在衡阳市蒸湘区融冠恋城小区门口将被害人周某某的一台车牌号为W69xx的黑色绿佳牌电动车盗走。10.2021年3月1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蒋福飞、许燕在衡阳市蒸湘区艺鑫幼儿园后侧将被害人张某的一台无车牌的枣红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2021年4月27日,经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衡价认定(2021)C01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的十辆电动车价格为11518元。2021年3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蒋福飞、许燕在衡阳市高新区永和路与西二环交汇处被衡阳市某某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华兴派出所民警抓获。公诉机关提交了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检验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指认照片、价格认定结论等书证;证人王广福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石某某、蒋某某、邱某某、欧阳某、匡某某、张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蒋福飞、许燕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福飞、许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福飞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许燕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蒋福飞系累犯。被告人蒋福飞、许燕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蒋福飞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许燕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被告人蒋福飞、许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某某机关于2021年3月24日扣押被告人蒋福飞、许燕作案使用的剪刀、绳子、起子等工具。本院认为,被告人蒋福飞、许燕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福飞使用剪刀、钥匙、绳子等工具将被害人的电动车车锁破坏后窃取电动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许燕负责在作案现场望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蒋福飞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福飞、许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蒋福飞、许燕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蒋福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被告人许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福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2日至2022年4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许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2日至2021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某某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蒋福飞、许燕作案使用的剪刀、绳子、起子等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陈彬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钦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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