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小兵、吴家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10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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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10492号案件名称
胡小兵、吴家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胡小兵;吴家寿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10492号原告:胡小兵,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告:吴家寿,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原告胡小兵与被告吴家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胡小兵在收到本院邮寄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陈述被告吴家寿已履行债务并表示不会缴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小兵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文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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