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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小兵、吴家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10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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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10492号
  • 案件名称

    胡小兵、吴家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胡小兵;吴家寿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10492号原告:胡小兵,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告:吴家寿,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原告胡小兵与被告吴家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胡小兵在收到本院邮寄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陈述被告吴家寿已履行债务并表示不会缴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小兵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文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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