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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学岗、刘志东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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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793号
  • 案件名称

    杜学岗、刘志东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杜学岗;刘志东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6执793号  申请执行人:刘志东,男,汉族,1991年8月14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杜学岗,男,汉族,1980年11月13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东与被执行人杜学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志东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民初60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杜学岗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志东挖掘机代付款60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65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杜学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杜学岗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志东挖掘机代付款60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7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杜学岗的财产进行网络总对总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杜学岗名下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无存款,无工商注册信息,有东方牌陕JXG989号机动车一辆,本案己查封,暂未查找到实物,无法处置。后经本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杜学岗名下有鸵鸟台三利小区5号楼301室房产一套,本案己查封。2021年8月26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杜学岗所在地吴起县周湾镇座米沟村民委员会调查其财产状况及下落,查明被执行人杜学岗在该处无经济收入,常年外出,现无法联系。2021年9月28日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杜学岗财产总对总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杜学岗名下再无任何其他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2020年9月28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刘志东,并告知其案件办理情况、财产的处置及其债权暂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刘志东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杜学岗的任何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其明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人杜学岗有意规避执行,符合被执行人失信情节,2021年9月29本院将被执行人杜学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对被执行人杜学岗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穆建勋审  判  员      刘生龙审  判  员      梁志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齐艳花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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