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陈聪、廖承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523民初3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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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523民初3457号案件名称
付陈聪、廖承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付陈聪;廖承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3民初3457号 原告:付陈聪,女,199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告:廖承娟,女,1996年9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游县。 原告付陈聪诉被告廖承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付陈聪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陈聪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陈聪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付陈聪负担。 审判员马琴芳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费丹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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