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承才、张建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2执2664号

由寿县人民法院,2021/9/29 0:00:00在寿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生效的张承才;张建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执2664号
  • 案件名称

    张承才、张建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张承才;张建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2执2664号申请执行人:张承才,男,194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张建群,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张承才与张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28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2执26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淑美审判员  杨胜鹏审判员  姚 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