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鹏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2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210号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鹏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鹏珍;赵红艳;李治平;张秀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21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被执行人:张鹏珍,男,1987年出生,汉族,神木市。被执行人:赵红艳,女,1989年出生,汉族,神木市。被执行人:李治平,男,1979年出生,汉族,神木市。被执行人:张秀琴,女,1982年出生,汉族,神木市。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鹏珍、赵红艳、李治平、张秀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881民初25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370元及执行费508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21年8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20日、2021年9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01年82月22日在神木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未发现其有房产登记。4、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对被执行人张鹏珍、赵红艳、李治平、张秀琴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鹏珍、赵红艳、李治平、张秀琴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判决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乔 艳审判员 赵建雄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安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侯永学、于俊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622号 下一篇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302执39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