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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天刚、胡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03执1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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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执1507号
  • 案件名称

    侯天刚、胡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宝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侯天刚;胡军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03执1507号申请执行人:侯天刚,男性,1973年5月9日生,汉族,住陈仓区。被执行人:胡军,男性,197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青州区。申请执行人侯天刚与被执行人胡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303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军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侯天刚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000元以及利息,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控,经查1、经金融机构反馈,本案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2021年9月27日至2022年9月27日),暂无银行存款;2、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无房产;3、车辆管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无机动车辆;4、工商管理机关反馈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信息。申请人须就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到期前二十日向本院申请续行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人员并限制消费。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释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侯虎勤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晓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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