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坚、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069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3069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坚、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陈坚;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0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坚,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莉,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416号盈科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秦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陈坚与被执行人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0104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18,837.92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218,837.9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0日、2021年8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手续(轮候查封,下落不明,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仅有少量余额及保险信息,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冻结、扣划。 3.本院于2021年5月30日向乌鲁木齐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已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吾斯曼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邱秋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呼彦丰、王子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内0624民初1895号 下一篇 侯天刚、胡军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03执1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