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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文强、黄铁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1127民初1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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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27民初1144号
  • 案件名称

    曹文强、黄铁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景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曹文强;黄铁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1127民初1144号原告:曹文强,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委托代理人:胡珀华,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铁成,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景县(李庄村)人。原告曹文强与被告黄铁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文强的委托代理人胡珀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铁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曹文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黄铁成工资款19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理由:2018年2月份,被告联系原告去被告承包的天津市干木工活,至2018年12月份该工程完工,经核对,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9000元,并于2019年2月1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经多次催要,原告拒不支付此款。原告提供《欠条》一张。黄铁成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份,原告给被告在天津市承包的工程干木工活,至2018年12月份该工程完工,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9000元,经催要,被告黄铁成于2019年2月1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欠曹文强工资壹万玖仟圆正黄铁成2019年2月1日”。本院认为,原告曹文强给被告黄铁成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被告负责支付劳务款,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提供了劳务,被告理应按约定支付劳务款,否则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继续支付劳务款的违约责任,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该欠劳务款的法律事实发生于2018年,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铁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曹文强劳务款19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黄铁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灵霞审 判 员  张**平人民陪审员  赵景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郭 智书 记 员  陈苒苒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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