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湘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姚雷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2021)湘08执监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8执监3号案件名称
张家界湘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姚雷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张家界湘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姚雷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执监3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湘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杨建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姚雷,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湘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雷合同纠纷一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802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张家界湘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永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定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以本案被执行人姚雷系该院工作人员为由,向本院提出请求将案件指定到其他法院管辖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永定区人民法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提高执行效率,合理分配司法资源,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8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802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由桑植县人民法院执行。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桑植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聂启明审 判 员 黄勇芳审 判 员 向佐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 根书 记 员 张伯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