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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群、谢文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11民初4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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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11民初4868号
  • 案件名称

    朱群、谢文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朱群;谢文军;石一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11民初4868号 原告:朱群,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谢文军,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石一冰,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朱群与被告谢文军、石一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朱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朱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光翠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徐昱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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