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雪妃、程瑞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2民初5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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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2民初5413号案件名称
梁雪妃、程瑞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梁雪妃;程瑞元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2民初5413号 原告:梁雪妃,女,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告:程瑞元,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原告梁雪妃与被告程瑞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梁雪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雪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雪妃负担。 审判员孙丽 二O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麟 书记员童建芬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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