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琳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122民初2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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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22民初2585号案件名称
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琳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桐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琳耀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122民初2585号 原告: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吉鸿时代商厦2幢1316室。 法定代表人:黄永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杰,浙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琳耀,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琳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由审判员游荣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琳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本金72000元,并支付利息15840元(自2018年3月30日暂算至2021年3月29日,此后按三年利率2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支付违约金144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3.原告对被告名下×××车辆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8日,被告与陈刚达成借款协议,被告向陈刚借款72000元用于归还原告的垫资款项,借款利息为三年22%,款项被告直接指定汇入原告账户,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还款的,应承担总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被告将×××车辆抵押给陈刚。合同签订后,陈刚依约将款项汇入原告账户。嗣后,被告未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将款项归还陈刚。2020年5月30日,陈刚和原告达成债权转让协议,陈刚将享有的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 被告徐琳耀未予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8日,案外人陈刚(出借人)和被告(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72000元用于归还拖欠原告的汽车按揭垫款;借款期限三年,三年利息按22%标准支付,每月十五日前支付本息合计2440元;如期间内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还款的,应承担总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为维护权益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用、执行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等。同日,双方还签订车辆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号牌为×××小轿车为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次日,陈刚按协议约定的账户交付了借款。2020年5月30日,陈刚和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上述债权及抵押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照履行。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义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答辩等诉讼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琳耀支付原告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72000元及违约金14400元,并支付计算至2021年3月29日止利息15840元及自2021年3月30日起按三年期利率22%(折合年利率7.33%)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徐琳耀支付原告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若被告徐琳耀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徐琳耀所有的号牌为×××小轿车依法处置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3元,由被告徐琳耀负担。 原告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徐琳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游荣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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