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李连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4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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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4283号案件名称
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李连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李连贵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4283号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事处东城印象13栋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DYTNC97。法定代表人:王祖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阳东海、赵蝶,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连贵,男,汉族,1974年12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连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连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创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毛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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