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敏节、李改福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3民初3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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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民初3586号案件名称
杨敏节、李改福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敏节;李改福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3民初3586号原告杨敏节,女,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被告李改福,男,1952年5月3日出生,晋州市。原告杨敏节与被告李改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诉至法院,原告认为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起诉,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敏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敏节负担。审判员 吴秀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宁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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