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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敏节、李改福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3民初3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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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民初3586号
  • 案件名称

    杨敏节、李改福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杨敏节;李改福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3民初3586号原告杨敏节,女,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被告李改福,男,1952年5月3日出生,晋州市。原告杨敏节与被告李改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诉至法院,原告认为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起诉,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敏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敏节负担。审判员  吴秀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宁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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