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金孙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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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执2114号案件名称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金孙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金孙昊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1执2114号申请执行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郑海清,董事长。被执行人:金孙昊,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金孙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沪0101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金孙昊应给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借款本金178163.68元及逾期利息,律师费损失1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金孙昊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孙昊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亦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账户;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环镇东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已轮候查封,因该房屋已由其他法院查封且与案外人共某,暂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珊审 判 员 李铭辉审 判 员 沈文轩法官助理 许梦丹书 记 员 许梦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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