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安显、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02执4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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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执4183号案件名称
陆安显、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陆安显;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刑事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02执4183号移送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陆安显,男,1992年11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刑初663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一、被执行人陆安显缴纳罚金2000元;二、被执行人赵贤退赔被害人陈永明经济损失1357元;三、被执行人赵贤退赔被害人李朝洪经济损失1930元;四、被执行人赵贤退赔被害人朱正松经济损失1694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微量银行存款,但金额太小,无扣划必要;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仍负有缴纳罚金及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20)黔0302刑初663号刑事判决书中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正庆审判员 姚 远审判员 陈方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国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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