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为民医药配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3执25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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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3执2533号之一案件名称
淄博为民医药配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淄博为民医药配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3执2533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淄博为民医药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洪沟路21号。法定代表人:李长青。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淄博为民医药配送有限公司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罚金执行一案中,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本院(2017)鲁0303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执行罚金2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淄博为民医药配送有限公司现正在服刑期间,未能到庭及申报财产。本院在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传统查控中,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鲁0303执25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赵玉新审判员 李永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信铭先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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