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江林、刘文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21执118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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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执1182号之三案件名称
罗江林、刘文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罗江林;刘文斌;罗端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21执11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罗江林,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居民,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委托代理人:罗放,男,199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居民,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系罗江林之子。被执行人:刘文斌,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湘潭县,现住湘潭县。被执行人:罗端林,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在执行罗江林与刘文斌、罗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321民初6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应援审 判 员 李金煜审 判 员 谭琪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赵 江书 记 员 王海霞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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