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疆京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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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2910号案件名称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疆京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疆京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910号申请人: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邵军安,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新疆京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何仕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申请人新疆京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2021)新2801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了被申请人新疆京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信息,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京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1315421.3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执行保全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京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1315421.3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马合木提江艾比布力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书记员 阿布都沙拉木吐尔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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