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燕、李向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冀0128执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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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8执674号案件名称
王海燕、李向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深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海燕;李向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冀0128执674号李向军:你与王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2021)冀0128民初58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海燕于2021年09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9月1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货款21200元。(2)负担本案执行费220元案件受理费165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县支行账户名称:深泽县人民法院账号:50×××76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联系人:宋跃轩联系电话:0311-875××××4本院地址:深泽县人民法院邮编:052560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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