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成辉、杨小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1民初2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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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民初2812号案件名称
何成辉、杨小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祁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何成辉;杨小玲;罗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1民初2812号原告:何成辉,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明,湖南宁远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小玲,女,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市。被告:罗俊,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市。原告何成辉与被告杨小玲、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何成辉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成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成辉撤回对杨小玲、罗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何成辉负担。审判员 唐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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