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何成辉、杨小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1民初281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民初2812号
  • 案件名称

    何成辉、杨小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祁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祁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何成辉;杨小玲;罗俊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1民初2812号原告:何成辉,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明,湖南宁远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小玲,女,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市。被告:罗俊,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市。原告何成辉与被告杨小玲、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何成辉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成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成辉撤回对杨小玲、罗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何成辉负担。审判员  唐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