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云松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8民督1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民督114号案件名称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云松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云松;阳凤英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8民督114号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解放路33号法定代表人:龙钧,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黄云松,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被申请人:阳凤英,女,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交纳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李畅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姜俊宇书 记 员 王 腾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钟天贵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赣07刑更716号 下一篇 何成辉、杨小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1民初28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