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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纳禾时装有限公司、青岛潮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4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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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4952号
  • 案件名称

    杭州纳禾时装有限公司、青岛潮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杭州纳禾时装有限公司;青岛潮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4952号 原告杭州纳禾时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567054725,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鸿兴路158号2号楼2-110。 法定代表人张超。 委托代理人赖其良、李梅玲,浙江显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潮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P9UH12W,住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299号宏泰创新园7号楼409。 法定代表人白云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纳禾时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潮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纳禾时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傅成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沈雨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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