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合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冠能物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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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执473号案件名称
重庆合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冠能物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重庆合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冠能案件缘由
物权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81执47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合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合阳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刘亚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维,男,199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经理,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陈冠能,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合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冠能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一案中,责令陈冠能向重庆合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货款26336.58元。2021年9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本院的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陈冠能按照协议约定先期已向重庆合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3336.58元(法院扣划1000元、陈冠能存缴2336.58元)。2021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合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的书面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81执4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 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雅琴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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