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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玉华、黄勇柱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201执3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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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3448号
  • 案件名称

    马玉华、黄勇柱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马玉华;黄勇柱;福建泰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宁分公司;福建省泰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省禹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201执3448号申请执行人:马玉华,女,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何银龙,系贵州盈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2110298295。委托代理人:范力引,系贵州盈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证号:23082105110003。被执行人:黄勇柱,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福建泰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宁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沙田新区西海大道35号中岩环球国际B1栋1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MA35P6F722。负责人:林文凤,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泰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斗埕工业园区曲滩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302891670Q。法定代表人:林文凤,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禹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榜山镇紫云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57384691U。法定代表人:洪文聪,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马玉华与被执行人黄勇柱、福建泰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宁分公司、福建省泰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省禹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的(2019)黔0201民初13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228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84元(已缴纳)。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完毕本案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结案申请,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黔0201执3448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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