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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宁市盛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济宁三川机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11执4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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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811执4258号
  • 案件名称

    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宁市盛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济宁三川机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盛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济宁三川机械有限公司;济宁固德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济宁创新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济宁宁百利机械有限公司;李靖;李华宇;刘宏磊;于美丽;李红利;邵庆伟;王娟;李贵维;郑建桥;刘新亭;王清;金伟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11执4258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建设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EDDG93。法定代表人:路伟,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宁市盛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800789295984C,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山博路。法定代表人:邵庆伟,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宁三川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811752684302K,住所地济宁市车站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李靖,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宁固德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8006680604684,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王因街道办事处第九工业园2号车间。法定代表人:李贵维,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宁创新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800572885238F,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第七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于美丽,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宁宁百利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80059135191X3,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第七工业园C区。法定代表人:李红利,总经理。被执行人:李靖,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李华宇,男,199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鱼台县。被执行人:刘宏磊,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于美丽,女,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李红利,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执行人:邵庆伟,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执行人:王娟,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山博路。被执行人:李贵维,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执行人:郑建桥,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刘新亭,男,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被执行人:王清,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金伟杰,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市盛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济宁三川机械有限公司、济宁固德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济宁创新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济宁宁百利机械有限公司、李靖、李华宇、刘宏磊、于美丽、李红利、邵庆伟、王娟、李贵维、郑建桥、刘新亭、王清、金伟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还债务,符合“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811执42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庆国审判员  宋 连审判员  闫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鑫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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