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零陵营业部、唐志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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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509号案件名称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零陵营业部、唐志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零陵营业部;唐志荣;唐向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50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零陵营业部。负责人:刘艳萍。被执行人唐志荣,男,汉族。被执行人唐向荣,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零陵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唐志荣、唐向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2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零陵营业部于2021年8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零陵营业部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唐志荣、唐向荣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2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唐志荣、唐向荣的银行、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查询被执行人唐志荣、唐向荣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唐志荣、唐向荣采取失信名单纳入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6日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零陵营业部,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申请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2021年9月15日对唐志荣、唐向荣适用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XXX元,执行费XXX元,案件受理费XXX元。现已执行到位XX元,尚有XXX元案款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唐志荣、唐向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涂永清审 判 员 刘 波审 判 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胡翠军书 记 员 杨丽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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