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玉、株洲德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4执1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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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执1257号案件名称
杨小玉、株洲德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杨小玉;株洲德胜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4执1257号申请执行人:杨小玉,女,199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被执行人:株洲德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响石东路42号22栋702房。法定代表人:谢小强。申请执行人杨小玉与被执行人株洲德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204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株洲德胜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小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根据集中管辖有关通知,本案应移送荷塘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4执12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晏寿林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智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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