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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景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13执7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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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13执72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毕景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毕景楠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13执723号之一本院于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对毕景楠罚金一案作出的(2021)苏0813执723号结案通知书中,存在笔误,应于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苏0813执723号结案通知书中上数第八行“本案申请标的、执行费已全部执行到位”存在笔误,应补正为“本案执行的毕景楠罚金部分已全部执行到位”。上数第九行、第十行“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苏刑终74号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应补正为“本院执行的(2021)苏刑终74号刑事判决书中毕景楠罚金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金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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