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景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13执7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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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13执723号之一案件名称
毕景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毕景楠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13执723号之一本院于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对毕景楠罚金一案作出的(2021)苏0813执723号结案通知书中,存在笔误,应于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苏0813执723号结案通知书中上数第八行“本案申请标的、执行费已全部执行到位”存在笔误,应补正为“本案执行的毕景楠罚金部分已全部执行到位”。上数第九行、第十行“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苏刑终74号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应补正为“本院执行的(2021)苏刑终74号刑事判决书中毕景楠罚金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金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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